2014年6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立案庭接到一个蹊跷的立案申请,原告祁玲以被告力方石油公司为被告,要求力方公司向自己支付父亲历成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共9万余元。接到起诉书,立案法官犯了难,这个内容该以什么案由来立案呢?而祁玲接下来又向法官述说的故事则更是迷雾重重......
祁玲:找到生父,却无法证明身份
祁玲原名历玲,不到一岁时,母亲曹某与父亲历成因感情不和离婚。不久,母亲带着年幼的她嫁给了继父祁云。因母亲再嫁时与继父约定,要对自己像亲生女儿一样。二人结婚后迁户口时,直接将历玲的名字改为了祁玲。由于祁玲年幼并不记事,母亲和继父一家一直感情和睦,也从未将真实身世告诉她,她一直以为自己是母亲和继父的亲生女儿。长大成人后,父母亲又辗转调往西安工作,自己也长期在西安生活。有时听旁人说几句风言风语,开始并不相信,但后来慢慢有所察觉,她也曾托朋友到新疆打听过生父的消息,但一直没有回音。
2013年11月,她接到朋友电话告诉她“你的父亲已经在新疆乌鲁木齐病故”,之后就失去联系。祁玲通过114查询到了父亲所在单位,又在《新疆日报》上看到了力方公司查找自己的寻人启事:“历成之女历玲,历成近日因病身故,历玲见到此启事后,请速来处理历成善后事宜。”祁玲辗转来到力方公司才知道,生父历成和母亲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一个人孤单终老。此时,母亲曹某也已去世多年,她只好鼓起勇气向继父求证,继父告诉她,历成确实是自己的亲生父亲。
为父亲购买了墓地并处理完父亲的后事,祁玲发现父亲名下还有现金、股票、房产等共价值100余万元的遗产,当时由力方公司退管处一工作人员保管。此外力方公司还应支付给历成家属抚恤金及丧葬费共9万余元,这笔款项也需通过退管处来申领。此时,祁玲到退管处要求领取父亲的抚恤金、丧葬费及名下遗产时,退管处以无法证明祁玲是祁成的亲生且唯一的女儿为由,拒绝给祁玲发放上述款项。
为证明自己的身份,祁玲到自己出生的医院、当地公安部门查询了当年的资料。医院早已没有当年的档案,公安部门的户籍原始资料被毁于文革时的一场大火,无法找到父亲祁成、母亲和自己的户籍底卡也早已灭失。公安部门根据现存的资料出具证明:1966年4月28日母亲和祁玲两人的户籍一同迁入祁云户口,祁玲生于1965年5月9日,与目前的身份证生日一致。在档案部门,祁玲又找到了当年父亲历成接母亲曹某来疆的申请书、二人的结婚介绍信和结婚申请、离婚申请书等资料。这些资料证明,1964年8月,父亲历成和母亲曹某结婚,1965年5月9日,历玲(祁玲)出生。1966年4月,父母离婚,离婚申请书中明确写明,二人有一个11个月大的女儿,由曹某抚养。十几天后,母亲带着祁玲嫁给了继父祁云。此外,祁玲还辗转找到了父亲历成当年的几位同事,他们都证明祁玲是历成的亲生女儿。她又找到了继父当年的邻居和同事,几人也证明,祁云再婚时,女方带来一个小女孩,就是祁玲。祁玲认为,这些证据都表明,自己是祁成的亲生女儿,父亲之后没有再婚,也从未听说有其他子女。自己就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而力方公司退管处却以无公安部门明确公函证明为由,拒绝向自己发放父亲的遗产及抚恤金。就抚恤金和丧葬费问题,祁玲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万般无奈下,她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继承、身份确认,还是劳动争议?
祁玲如要实现自己的权益,应当打一场怎样的官司?针对这个案件,法院内部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继承纠纷。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但关于祁玲起诉时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则不属于遗产范围。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规定,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金,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丧葬费是对死亡者后事处理的费用,属于“遗属津贴”。两笔款项都属于发给家属的补助和津贴,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本案没法以继承纠纷来立案。
二是祁玲先打一场身份确认官司,确认自己是死者历成的女儿,那么丧葬费、抚恤金和历成的其他遗产等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但历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家里也没有女儿历玲的任何资料。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做亲子鉴定,可由于历成是2013年10月初去世,而祁玲在2013年11月中旬才得到消息,当时历成尸体已经火化,历成老家还有一个哥哥也已去世,此路不通。而且,如果打这场官司,被告是谁?最有关联的是公安部门,但由于户籍底卡早已销毁,现有资料不全,公安部门也没有直接证据认定祁玲是历成之女。因此,身份确认也无法进行。
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遗属津贴属于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范畴。劳动部(1993)244号通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该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保险”内容予以了明确,对“保险”的涵义指出包括死亡丧葬抚恤金等社会保险待遇。所以,本案应以劳动争议来审理,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来确认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力方公司:人事档案中历成无子女
庭审中,力方公司退管处工作人员声称,我们在查询死者历成的档案时,发现死者在档案中无子女记载。后听一些老职工说历成有一个女儿才登报找寻的。我公司也派工作人员陪同祁玲去历成生前原单位、当地公安局、档案局、医院等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但没有确凿证据证实祁玲是历成唯一的女儿。因此,我们无法向祁玲支付历成的抚恤金及丧葬费。
法官调查: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结合原告祁玲提供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先后赴死者历成原单位所在地克拉玛亲自调查取证,并找到了当年的户籍民警、历成当年的同事和祁云当年的邻居等人。确认了以下事实:
死者历成之女原名历玲。1966年4月28日常住户口登记表中历玲于1965年5月13日报生,于1966年4月28日与母亲曹某一同迁入祁云的户籍。
据原户籍民警证人雷某陈述:文革时期军管会下令烧掉了六七十年代所有的户籍资料,包括祁玲在内的很多人的户籍底卡被销毁。之所以记得历玲的家世,是因为自己的岳父一家和祁云家在同一栋楼住,认识祁玲,知道她随母改嫁至祁云家后更名为祁玲。此外还有历成当年的同事饶某证实:曾经与历成是多年同事,历成和曹某闹矛盾时他曾多次参与调解,后二人离婚,祁玲随母改嫁到祁云家,改名祁玲。祁云当年的同事顾某也证实了祁玲原是历玲,随母改嫁后更名为祁玲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祁玲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雷某、饶某、顾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祁玲父亲为历成,母亲为曹某,最初姓名是历玲,因随母改嫁至祁云家改名为祁玲。由此可以确定,原告祁玲为死者历成的女儿。
结局:尘归尘,土归土
对于力方公司抗辩无法确定祁玲是历成女儿的理由,由于力方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其抗辩意见。2014年10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判决:被告力方公司向原告祁玲支付其父历成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9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过后,双方都未提出上诉。不久,祁玲如愿领取了父亲历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随后又依法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祁玲感慨地说,我一无所知地长大成人多年后,才听说还有一个生父。当时很着急,托朋友四处打听,却从来没有得到确切的消息。在我几乎放弃的时候,又突然得知生父已经病故的消息,当时真是百感交集,想到生父一个人孤孤单单地一直到死,自己没有一天尽过孝道,真是又难过又内疚,但好歹终于能够认祖归宗了......我之前从没想到,还能得到生父的这么大一笔遗产。更没有想到,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会经历这么多曲折......
生活,远远比戏剧更精彩......
(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