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与张某于2013年1月2日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20000元。房款于签订合同时交60000元,余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交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林某也交付房屋给张某使用至今,但一直没有协助张某依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0月2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林某与何某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审判]
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在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符合情理,拜城县人民法院也予以支持。何某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规定是对不动产变更的效力规定,并未涉及合同的效力,故拜城县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也不予采信。拜城县人民法院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与林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林某、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问题。
一、产权的归属受《物权法》调整。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本案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前,房屋产权仍归被告林某所有。
但是,产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被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条文只是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产权对原告张某不发生效力,并不能用该条文对抗原、被告原先签订的合同,即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没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与否受《合同法》调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2013年签订了合同,双方均签字。因此,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是说这个合同自成立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过户后才生效,因此,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