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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首例行政复议共同被告案开庭审理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5-10-23 11:28:13 打印 字号: | |
  10月20日,胡某诉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一案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部门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这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石河子市首例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

  今年1月,胡某驾车通过石河子市北三路与东五路交叉路口时,与醉酒驾车的海某发生碰撞。对此,市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胡某左拐弯未避让直行车辆,未靠近中心点左转弯,因此作出罚款400元,记5分的处罚。胡某不服以上处罚决定。随后,胡某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收到了维持开发区交警大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才当被告的情形,加大了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约束力度,促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有利于改变行政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