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痛心的是,又一个孩子受到了伤害。小兰(化名,2006年11月出生)在房屋里写作业时,姚某(化名)哄骗小兰去向日葵田中摘向日葵,遂以“抓虫子”为由对小兰进行了猥亵。当晚小兰将此事告知了父亲,小兰的父亲立即报警。姚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以姚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过庭审,根据犯罪行为的发生情况及相关证据,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发生猥亵行为后,许多孩子因害怕被父母责骂而选择沉默,反而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的作案机会,也让其存在侥幸心理,让更多的孩子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家长平时应该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多与孩子交流,关注孩子的心理,注意发现孩子的异常行为,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愿我们的孩子不再独自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