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大数据时代,司法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给法院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笔者通过对铁路两级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情况的调查,试图整理出铁路两级法院近年来在司法信息化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进一步研究在信息化应用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设想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什么是司法信息化
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发辗转型的历史进程。司法信息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通过综合运用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来达到提高司法系统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系统建设工程。广义的司法信息化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利用现代通信网路,实现人民法院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建设工程。法院信息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二、 铁路两级法院信息化硬件的建设
铁路法院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司法信息化工作,从2004年开始就自费引进了华宇2000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对铁路两级法院的各项审判信息进行网络化管理,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共享。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加强三大平台建设,2014年,周强院长在兰州召开的第二次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信息时代要求,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进一步落实最高院、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相关要求,从2013年以来,铁路两级法院利用改制的补偿金配置数码工作站,四个法院均建成了科技法庭,能够实现庭审同步的录音、录像和相关资源的内部共享;两级法院均建成了可以进行执行信息全国范围内网络查控的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立案大厅安装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案件的开庭信息,诉讼无忧系统能够向案件当事人的手机推送相关审判信息;并引进了北大法意裁判文书发布处理系统,为裁判文书规范上网提供的技术支持,保证了可上网裁判文书的100%上网率,至此,两级基本完成了三大平台的建设。今年3月,铁路两级法院又将华宇2000审判管理系统升级为华宇NP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在同一平台上完成,并为每名干警增配了电脑,基本实现了案件流程管理、远程庭审观摩、视频会议系统、远程立案、远程提讯、远程接访、远程提讯、电子签章等功能,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2015年,铁路中级法院又制定并印发了《乌鲁木齐铁路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近三年铁路法院信息化硬件建设的目标:包括机房建设、终端配置、局域网防火墙、防病毒系统等。通过三年的建设,确保铁路法院信息安全设施建设到位,各项制度不断规范,保障体系基本完备,高素质技术队伍基本建成,达到案件审理网络化,文件传输无纸化,审判法庭数字化,后勤管理智能化,文件打印网络化,召开会议视频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案件查询便捷化、审务公开网络化、司法统计实时化的基本要求。
三、铁路两级法院信息化应用情况的调查
硬件建设是司法信息化的基础,软件提升则是司法信息化的核心。如前所述,铁路两级法院开始司法信息化的工作较早,基础较好,审判人员均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审判信息的录入,各院均配有专、兼职的网络管理员,解决各个管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但信息化应用程度仍存在不均衡的状况。
1、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成熟规范
铁路两级法院自2004年开始引进了紫光华宇2000审判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在铁路两级法院进行了布署。当时,审判人员的信息化意识还不强,要求在审判工作之余将各项审判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对审判人员来讲是增大了工作量,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但是院党组有决心,有信心:首先在两级法院进行了相关技能的培训,接着完善了相关的信息录入制度,在抓落实的过程中,对没有认真填写信息的审判人员进行批评考核,在院党组的强力推动下,这套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很快在铁路法院系统正常运行。铁路两级法院实现了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确保的司法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为领导决策提取各项所需的信息数据;为调研工作提供支持;为审判质效评估和分析提供基础数据。经过9年的运行,这套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在铁路法院的应用己基本成熟规范,今年,我院将此项系统升级为华于NP系统,审判流程管理、质效评估等功能更强。
目前,铁路两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对华宇NP审判信息系统的各项操作也己十分熟悉,在网上办案,录入案件信息己经成为他们的审判工作习惯。从立案到排期审理、开庭、送达、案件评查、扫描归档的整个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随时将案件信息记录在系统中,从未发现不录入系统,在“体外运行”的案件,所有受理的案件均实现了网上办案,网上办案率达到100%。院领导、审管办均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了解和监控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质效情况。
2、审判辅助工作信息系统的应用不够充分
这里,我们把远程庭审观摩、远程立案、远程接访、远程提讯、电子签章、当事案件信息查询、执行查控等系统称为审判辅助工作信息系统。这些系统都是近两年为适应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化的要求才建立的新系统,有许多都是刚刚开始使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系统本身的和相关联的环节不配套等问题,因此应用并不充分。具体原因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系统本身的功能设计和相关硬件不配套,使用起来效果不好。例如远程提讯,由于信号传输存在迟滞,问与答之间会因时间差的问题产生误解,所以使用起来不方便、效率亦不高;再例如,我院的诉讼无忧系统,本应是方便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可以向当事人及审判合议庭人员推送开庭、送达等信息,但由于系统原因,信息会迟滞一两周才推送出去,当事人都己领取判决书了,又收到推送的送达信息,造成误解。二是需要其它单位和部门配合才能实现的,缺乏应用的外部环境。例如,执行查控,目前,我院的执行查控系统仅能实现对被执行标的的冻结,还不能扣划,其原因就是银行方面还不能配合;再例如远程接访,需要信访人在当地找到与我院信息联网的接访室,才可能实现,而以目前的全区法院的联网状态,此项工作开展受到很多限制。三是审判人员的信息化意识还不到位,习惯于旧的工作模式,认为通过这些系统来办案,还不如自己跑一趟方便快捷。
四、信息化应用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如前所述,铁路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也较为成熟,审判人员操作技能较好,近两年新建设的审判辅助系统的应用上还存在一些主客观方面问题,相信这些问题会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和信息化大环境的改善得到有效解决。
1、铁路法院信息化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一是大有网络环境不足以支持某一个单位过快发展。信息化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如果仅铁路法院发展很快,信息也只能在铁路两级法院范围内共享和使用,凡涉及到铁路法院系统之外的信息,一方面是无法获取,另一方面是没有利用价值。例如,我院下辖哈密铁路法院、库尔勒铁路法院的一部分案件,按照最高院的指定需上诉到哈密地区中院和巴州中院,对这部分上诉案件的信息,我院无法从系统中获取,无法进行管理,因此,哈、库两个基层法院的相关评估指标的计算只能靠手工完成。另外,前面提到的执行信息查控、远程接访等都需要相关外部网络环境的支持。
二是复合性信息化人才相对馈乏。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的是复合性信息化人才,既不是专门的计算机专业人才,也不是专门的法律专业、管理专业人才,而将三者集于一身的既懂信息,又懂法律和管理的复合性人才,现在这类人才在法院系统很少,所以常出现信息系统建成了,法官发现有些系统操作不方便,但不知道是哪里出了问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因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院管理经验,又听不明白法官和法院领导的需求,致使信息系统中的一些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应用。
三是资金相对短缺。由于信息的保密和传输要求越来越高,需要的硬件设备档次也越来越高,一些硬件设备的使用寿命仅有几年,更新需求很大,目前铁路法院的资金状况要适应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将一些信息化专业性技术和管理进行外包是内地一些信息化程度很高的法院的通行做法,但以我院的资金状况并不能实现。
2、关于加强信息化应用的建议
一是强化信息化知识培训,提高应用水平。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建议在法官学习培训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重点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网络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同时加大普通法官和书记员的实际应用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发放一些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知识和安全实例供大家学习,强化网络风险意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水平,使其掌握基本的信息化网络运用知识,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尽力推动全区范围内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创建优良的外部环境。审判各项信息只有在更加广阔、更加适宜的外部环境下,才能发挥其优势,才能展示出信息化给法院管理带来的革命性变化,才能使法院的管理工作在层次上得到真正提高。
三是重视信息化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既是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也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要切实加强网路信息化的建设,必须由院领导亲自抓,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使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走上“快车道”,成为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化剂。由于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资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外,对网络设备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只有加大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才能更好的发挥网络在审判工作中的服务与保障功能
四是制定长期有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案件信息采集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审判工作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