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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法官庭中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伽师县人民法院 赵剑琪  发布时间:2015-10-21 10:24:11 打印 字号: | |
  10月19日,伽师县人民法院法官曹寅、书记员杨启蓓和人民陪审员阿曼·买买提驱车来到克孜勒博依乡阿帕霍加13村1组现场开庭调解原告龚某诉被告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吾某七天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龚某押金15000元,圆满地化解了一场矛盾纠纷。

  原告龚某诉称,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吾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及其亲戚位于伽师县克孜勒博依乡阿帕霍加13村1组,共250亩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如用集体劳力规划开荒,开荒费由原告支付,每亩转让费200元;如未用集体劳力规划开荒,由原告自行开荒,每亩转让费3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15000元,如被告不能履行合同,被告退还押金,如原告不要土地,押金不予退还;如实际荒地多于或者少于250亩,协议内容不变。双方签订协议当天,原告给被告交付押

  金1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将250亩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15000元押金也不予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押金15000元及其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原告龚某与被告吾某签订的《协议书》中所涉及的250亩荒地,承包方式为上述“其他方式的承包”。而根据上述法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吾某在未取得25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与原告龚某签订的转让荒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龚某要求被告吾某退还15000元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法官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从法情理等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但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均不肯退让半步,收效甚微。 但是法官们没有气馁,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邻里关系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当场握手言和,吾某也当场承诺七天内一次性退还押金龚某15000元。双方表示今后,仍要处好关系,共同维护好民族团结,不能因此而断掉来往。至此,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