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再婚夫妇因故离异,男方被法院判决返还女方婚前财产15万。为躲避债务,男方把自己的房产悄悄过户给儿子。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男子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石河子市民孙延和林冰,原本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最终婚姻无法延续。今年3月初,林冰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孙延返还林冰婚前财产15万元。
今年5月,法院判决生效后,林冰向法院申请执行,才意外得知:孙延已在今年3月底,将他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孙晓铭,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他这样做,是想故意躲避执行,逃避还款。”林冰认为,孙延父子俩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执行,在气愤中,她又将孙延父子俩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孙延将房屋转让给儿子孙晓铭的行为。
对于这起诉讼,孙延当庭辩解,自己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孙晓铭,并非故意逃避债务,只因离婚期间,为给儿子凑齐学费和生活费,孙延向朋友王某借钱。王某虽同意借钱,但考虑到孙延有外债,便要求孙延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孙晓铭,并将房产证抵押给王某,由孙延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之后自己才从王某处借到了钱。
法院审案查明,林冰和孙延离婚判决生效后,林冰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两人达成了还款协议,内容为“孙延每年10月前给付林冰2万元,直至15万欠款给付完毕。”
法院审案认为,林冰作为债权人,享有领取债权的权利,也有防止其到期债权受到损害的权利;孙延作为债务人,则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其财产的增加与减损与其能否清偿债务有直接的关系。孙延父子的财产转让行为,使孙延财产大幅度减损,该行为使林冰实现到期债权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孙延将所属房屋转让给儿子孙晓铭的行为。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孙延作为债务人,负有清偿债权人林冰15万元债务的义务,孙延财产的增加与减损与其能否清偿债务有直接的关系。孙延未告知林冰,即将其主要财产即房产处分过户给儿子孙晓铭。此财产转让行为,使孙延财产大幅度减损,致其偿还能力有所降低,该行为使林冰实现到期债权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林冰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孙延的房屋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