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某发现货车从路右侧路口快速左转弯惊吓,吾某驾车自翻,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吾某的丈夫将货车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0926.65元。不是交通事故,责任究竟怎么承担?
2015年3月22日20时10分许,吾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非机动车)沿S2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园林二队小路口时,看见被告刘某驾驶的新M02778号低速普通货车从路右侧路口出来(车身刚出三分之一时被告刘某看到死者驾车而来,即刻停下),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为躲避被告车辆,操作不当自翻,因此吾某受伤住院治疗7天,医院诊断证明死者有高血压3级,经医院抢救无效因脑出血,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该起事故虽然未发生碰撞,属于意外,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交通事故”定义,因此本院确认该起事故为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虽然是意外,被告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结合吾尔汗的自身病情,被告刘某承担8%的责任较为合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吾某的丈夫赔偿12000元;被告刘某赔偿吾某的丈夫赔偿27042.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