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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和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初探
作者:鄯善县人民法院 史汗青  发布时间:2015-09-23 12:00:23 打印 字号: | |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常设机构的审判委员会,既不是审判某一案件的临时性组织,也不是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它是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案件,但对审判业务上的问题具有最高决定权。它对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秉公办案起到最终的保证作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直是近年来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已明确将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从整体运行情况看,尤其在基层法院这个层面上,审判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发挥其职能作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职责不够明确、人员构成不尽合理、讨论案件范围过于宽泛、对审判工作研究指导少、重视总结审判经验不够、未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议事规程尚不够严谨、审委会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本人多年负责审委会日常工作和从事审判研究,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和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做以粗浅的探讨。

  一、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有:(一)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通常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存在较大分歧,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集中了法院业务水平高、司法能力强、经验比较丰富的审判人员,可以集思广义,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以保证作出公正的判决。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冤假错案,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纠正错判,可以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从而提高人民法院整体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三)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主要包括对某一特定时期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某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审判案件适用某项法律的经验总结及对审判工作方法的总结。(四)是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凡是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职权行使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及其影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监督作用。虽然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审判委员会应把主要精力用在对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上,而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影响其全面发挥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会形成案件合议庭对审委会的依赖性,责任心不强,庭审走过场,有时甚至连案件事实都难以查清,就急着向审委会汇报。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有的法官因而忽视了业务上的学习,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这与现阶段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不相适应的。(二)错案追究落不到实处。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法院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而由于“审”与“判”的分离。“审”的是合议庭,“判”的是审委会,合议庭对案件没有最终的裁判权,无法对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而审委会又会因为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从而无法对案件事实负责。出现错案,无法追究到具体的人,这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十分不利的。(三)不利于案件裁决的科学性。根据一般的证据规则,直接证据的效力一般要优于传来证据。证据传来的环节越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合议庭成员由于亲自参加了庭审,通过当事人质证、举证,可以在掌握了第一手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而审委会由于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全部证据详加审核,而是通过承办人的汇报和看审理报告来了解案情的,这样即使承办人尽可能客观地陈述事实,但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个人的主观认识。由于接触到基础材料的客观性受到限制,据此形成的判断也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所以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直接作出判决,即具有科学性,更符合认识规律。(四)对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不利。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可以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当庭宣判,防止幕后交易,使当事人输个明白,赢个痛快。而有的办案人员即使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也看成自己办了一起重大、疑难案件,要等向审委会汇报后再作宣判,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延长了办案周期,这与法院任务日益加大的现状是相违背的。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把关。只有那些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才可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于那些可以当庭宣判的一定要当庭宣判,对于可以尽快结案的一定要尽快结案。对于合议庭汇报到审委会的案件,如果审委会认为不必要上审委会研究,可以退回合议庭。合议庭应作出合议并尽快宣判,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审判委员会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和业务指导上,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了解法院内部动态,防止错案发生,以维护法院整体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三、改进和规范的几点建议措施。

  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就目前来说,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有如下几种:1、判处死刑或重刑案件。2、检察院抗诉案件。3、本院提起再审案件。4、上级法院交办、指令再审的案件。5、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运用法律、法规争议较大案件。6、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争议较大案件。

  (二)合理选配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除本院院长及部分庭长外,应特别吸收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过硬的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更要注意审委会人员和知识的更新。

  (三)完善审委会议事规程。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审委会讨论案件坚决克服一言堂现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要明确规定审委会法定人数、表决资格(中途退、入场人员无表决资格)、议事规则及回避制度等,使审委会讨论案件达到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

  (四)建立审判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错案责任的认定主体,并非是所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及再审的案件都是错案。这一认识不仅对法官适用,而且对审判委员会适用。只有因错案确属委员违法违纪、业务素质不高引起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错误结论的,才应当追究责任。因当事人举证等原因造成错案的,则不应追究责任。

  (五)实行双记录员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前,案件承办人必须提交案件文字材料,讨论案件时除合议庭书记员记录外,应设专职记录员专门记录审委会讨论案件,以备存查。

  因此,改进和规范审委会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为使审委会制度化、规范化,应依照组织法、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会议制度。会议的召开应由院长提起,会议应提前告知,研究案件及研究重大问题,应提前通知审委会委员,并将有关材料,提前交审委会委员审阅。会议的程序,应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讨论研究、表决四个步骤进行。二是保密制度。审判审委会委员和其它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妥善保管有关会议材料,防止丢失和泄露。三是审委会委员旁听案件制度。定期组织审委会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以便委员会了解案情和讨论案件能充分及时表态。四是回避制度。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委会研究案件应实行回避制度,确保审判案件公平公正。五是案件点评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所发现的问题或总结经验,应有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整理,并召开审委会对案件进行点评。六是审判形势分析制度。每季或每月对审判情况进行分析,对审判工作中敏感性或倾向性问题进行集中研究 ,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确保审判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