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五月初新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立案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由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法院的工作量和压力成倍增大,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立案。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施行立案登记制度意义重大,能够从制度机制上破除“立案难”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各种新类型案件将会不断涌现,这也会给基层法院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积极努力协调应对。
循序渐进稳步实施。从以前的立案审查制到现在的立案登记制要有一个缓冲期和适应期。如果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在目前法院可以承受的条件下,适当放宽案件受理范围,对一些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选择性的受理,借以积累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一步步地放开,直到实行完全的案件登记制度,这样,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就不会过大。
注意做好对接配合。对确属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所以,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立案工作人员要为其提供文书范本,要求其更改补正后提交。对于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机制对接问题,应当充分发挥现有的小额诉讼、委托调解、诉前调解等制度的优势,并逐步探索和完善,以实现立案登记制度和目前法院现有的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等机制的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完善 配套制度改革。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受案范围,各种新类型案件将会不断出现,势必给目前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带来挑战,是否需要重新划分业务庭室的业务范围或增设新的庭室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再者,受案范围扩大后,案件的审理就更需要大量的综合性、实战型、专家型法官,这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应对新型案件,可以适时增设必要的业务庭室,理顺人民法庭和法院内部各庭室的关系。建议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司法解释和实施办法,对于立案登记制度做详细的规定,尤其是要明确从登记到确定庭审时间的具体时间,为避免出现立案却不审理的情况发生,应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同时,还应当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况做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以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强化立案窗口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功能,同时,还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适当聘请一些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注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和出庭率,借以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妥善化解涉诉信访。实行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得部分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中来,自然会减轻政府部门上访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缠诉问题更将成为一个令法院倍感头疼的问题。不再实行立案审查,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成为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就难以有效的避免。不能又返回到以前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再去信访,出现案件反复现象。此外,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农村群体性土地纠纷、行政非诉执行等特殊案件,由于信访、维稳压力大,从现有情况来看,还应当充分发挥委托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引导由当地党委、政府等基层组织先行予以处理或调处。对于基层组织调处不成功的,在立案登记时也应慎重妥善处理,努力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