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桌”是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跟很多新生事物一样,这个近几年开始流行起来的“小饭桌”也是让人喜忧参半。有记者专门做过调查,“小饭桌”的服务对象一般是6至12岁的小学生。随着“小饭桌”经营模式的逐步发展,很多“小饭桌”不仅提供孩子的吃饭问题,还包含了午休,辅导作业,带孩子做游戏等类似于幼儿园的服务,甚至有些“小饭桌”的经营者成立了“全托”的经营模式,孩子二十四小时由“小饭桌”监护,家长只是每周或者每月在固定的时间将孩子接回家。从节省时间和精力的角度来讲,“小饭桌”确实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年轻父母忙于工作,没时间照顾孩子的问题。但是,“小饭桌”兴起的背后,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根据笔者的调查,教育局对“小饭桌”的开设并没有强制性的审批要求,仅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对其颁发许可证书即可经营。即便如此,很多“小饭桌”还是未经许可即经营,这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成立起来的民间机构在管理上及应对风险的能力上均存在很多问题,如此一来,大量有关“小饭桌”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本文仅就“小饭桌”可能涉及到的侵权责任问题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小饭桌”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孩子因“小饭桌”设备设施遭受人身损害,孩子在“小饭桌”被其他小孩打伤,或者在“小饭桌”活动期间被“小饭桌”之外的第三人伤害等等。要想搞清楚“小饭桌”侵权的法律适用,就必须搞清楚“小饭桌”的性质,到底是否属于教育机构。学校侵权的责任人为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小饭桌”不属于幼儿园和学校这样的常规教育机构,那么它是否是其他教育机构呢,其他教育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少年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机构。 “小饭桌”的雏形只是负责孩子的饮食,但是发展到今天,已经包含了辅导作业,做游戏,组织集体活动甚至有些“小饭桌”打出专业辅导老师的旗号招揽学生,可见,如今的“小饭桌”的服务范围已然超出了“饭”的概念。其辅导作业,甚至全托的服务符合其他教育机构的所涵盖的范围。故“小饭桌”侵权属于学校侵权的一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孩子受到“小饭桌”外人员的侵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小饭桌”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小饭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小饭桌”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小饭桌”证实原告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过错,如果不能证实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由“小饭桌”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小饭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方举证证实“小饭桌”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小饭桌”外的第三人侵权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这类案件适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仍然在原告。同时,原告如果能够证实“小饭桌”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由“小饭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审判实践中对“小饭桌”侵权案件的过错大小需审查问题的思考
1、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并且定期接受相关检验审查。笔者将这项作为考察“小饭桌”侵权案件过错大小的因素,是考虑到这样的民间组织本来就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要求其进行必要的审批检验,可以通过这种行政力量的干预粗略的排除一部分危险因素。故此,笔者认为,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应当作为考虑“小饭桌”过错大小的重要因素。
2、有无对孩子进行合理的安全教育,包括用电用水安全,课间休息注意事项,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等。这项因素也可以作为考虑“小饭桌”过错大小的情形。因“小饭桌”与正规的幼儿园、学校毕竟不一样,提供的服务,包括收费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不能以一般的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要求来苛责“小饭桌”。因家长在选择的时候可能会考虑离家距离或者价格高低等各个因素,但未必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故将这一因素作为可以考虑而不是应当考虑的情况,就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小饭桌”是否具备安全教育的能力,或者安全教育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小饭桌”的过错大小。
3、是否提供安全的食宿环境,以及发现危险后有无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这点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孩子的饮食卫生有无保障,住宿房屋是否年久失修,有无配备与孩子数量相应的工作人员等等,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在发现孩子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是否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是否采取急救措施,在不具备急救的情况下,有无送至医疗机构,或者有无将情况及时告知孩子父母等。笔者将这一点列入考虑“小饭桌”过错大小的因素,是考虑到,这一点似乎更多的考量的是“小饭桌”的责任心。孩子是祖国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一个“小饭桌”照顾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况且,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如果不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不可估量。故此,笔者认为,将有无责任心这样的一种隐性标准量化,用有形的要求去强化其责任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社会的负责,更是“小饭桌”想要发展下去所必须努力的方向。
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过错考量这一点上,对法官的要求比较高,要求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这样才能做出一个相对公平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