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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争议 法院裁决:不成立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周忠峰 陈彬  发布时间:2015-09-02 10:23:36 打印 字号: | |
  吐某于2001年开始在阿克苏市某机械公司(下称公司)从事钻床工作。双方约定:实行计件结算方式每月给付劳动报酬;当月超出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的劳动报酬,逐次分摊至次月领取;公司无加工需要时,吐某自由行动且无报酬。吐某的劳动报酬不与公司考勤挂钩,其不享受单位福利待遇。自2014年1月始,因生产不足,该公司多数工人及吐某陆续自行离职。2014年12月,吐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阿克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吐某对该结果不服,一纸诉状告到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该院一审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强调同时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才能成立劳动关系。在该案中,吐某依公司的派工单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按派工单中约定的需加工元件数量、单价向吐某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与考勤挂钩。吐某的工作不受工时、休息和最低工资限制,不受公司管理或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具支配、从属及隶属管理关系。因此,吐某与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劳动部[2005]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吐某与阿克苏市某机械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不成立。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