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与为人熟知的“民间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不同,《新规》首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二线”:一是民事法律保护的民间借款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二是指民间借款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三区”:一是司法保护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二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无效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老百姓该如何界定“两线三区”呢?
【案例】
赵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李某借款100万元,并写欠条。欠条约定还款日期自借款日算起1年内还清,约定年息为30%。还款期到后,该借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00万元及利息。
按照《新规》,法院会支持多少?
如果赵某一分钱未还,法院则判定赵某偿还李某金额为:本金1000000+1000000×24%×借款时间(年)
该案例如果赵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给李某支付了30%利息,事后赵某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超过24%的利息退回,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年息为40%,赵某支付后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超过24%的利息部分,对这种情况,法院只能判决李某返还赵某年利率超出36%的利息部分,即返还年利率4%的利息部分。
【知识延伸】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