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余静  发布时间:2015-08-21 10:22:15 打印 字号: | |
  近期,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古某诉被告乌苏市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徐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原告古某诉至乌苏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1月8日签订的《乌苏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无效,第三人返还7亩土地,赔偿经济损失14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原告古某的丈夫阿某承包了被告乌苏市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的7亩土地,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2000年初,该村委会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与案外人钱某某。2006年12月31日,经乌苏市车排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三人徐某某与钱某某签订《乌苏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将该7亩土地转让与徐某某,并经营至今。

  法院认为,原告古某要求确认被告乌苏市车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徐某某签订的《乌苏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无效,而该合同的相对人为第三人徐某某与案外人钱某某,乌苏市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仅作为发包方盖章同意,并非合同相对人,原告起诉被告乌苏市某镇沙枣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徐某某,要求确认第三人徐某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法院驳回原告古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