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浅议扶养纠纷案件的谦抑执行
作者:米东区人民法院 刘亚军 张亚丽  发布时间:2015-08-19 10:36: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米东区法院通过谦抑执行的方式执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件。该案的执行历时近8个月,经过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父母多达7次谈话(包含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到一起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该案依法终结。

  原来,申请执行人小雪和被执行人晓军都是80后,双方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年轻气盛,不善于经营家庭生活,最终在2013年7月,在两人的婚生子波波才2个月大时,双方就协议离婚。其中婚生子波波协议由小雪抚养。2013年9月,晓军将波波从小雪处带走,带至自己的父母家,由其父母抚养。小雪在两个多月后,将晓军诉至米东区法院,要求婚生子波波由其抚养。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作出判决,判决婚生子波波由小雪抚养。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晓军未履行义务,小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对案件十分重视。在执行中,先依法向晓军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随后,分别找小雪和晓军分别谈话,了解各自的诉求,及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晓军终于打开心扉,向承办法官告知因为孩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的父母抚养,现在父母和孩子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要想解决本案,最关键的是要给其父母做工作。而随后晓军的父母来到法院,告知法官,他们舍不得孩子,从四个多月带到至今,而且小雪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又一个人,由己方抚养孩子,也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希望能和小雪协商解决。执行法官随后多次给小雪做工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小雪、晓军及晓军的父母坐在一起,最终协商婚生子波波仍由晓军的父母抚养,小雪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也可在将来根据经济情况向晓军的父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小雪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粗离婚率为2.7‰,连续12年攀升。与之相应的,法院受理的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也水涨船高。其中抚养纠纷的案件在其中占有很大比重,和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相比,在执行过程中,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案件涉及人身性质,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执行方式上不能过于机械,即法院不能在执行中将孩子简单的强行抱走,来达到执行的目的。二、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处理不当,易引发两方的家庭之间其他矛盾。三、抚养纠纷案件往往是抚养费、抚养权与探视权以及双方之间情感冲突等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具有复杂性。

  鉴于抚养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执行中尤其要注意执行方式方法,可以说谦抑执行方式特别适合抚养纠纷案件。谦抑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的目的,实现申请人债权或权益,在采取手段时必须要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或者要保持均衡。换言之,就是尽量采取和缓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抚养纠纷案件中,首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避免因执行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进而做出过激行为伤害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其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说服教育等和缓的执行手段促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慎用罚款、拘留等措施,避免激化矛盾,造成被执行人的家人将孩子隐藏进而导致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过本案的最终顺利执行可以看出,抚养纠纷案件尽量采取谦抑执行原则,既符合法理又兼顾情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圆满执行,又有利于化解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