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商品,要预付定金是人之常情,但若是在未完成交易,买家就想解约的情况下,这定金到底能退还吗?近日,哈密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规定时间未提车 买家诉至法院
今年5月初,居民蒋某在某车行看上了一辆重型半挂车,销售人员向其介绍此车载重46吨,蒋某在与经销商口头约定5月底提车后,便签了订车合同并交纳了4万元定金。
5月30日,蒋某满怀欣喜地到车行取车,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车辆未到,而且车的载重仅有41吨。蒋某听后非常气愤,感觉自己上当了,但是因为不想惹麻烦,便压下心里的怒火,同意再等半个月。可是6月19日,当蒋某来取车时,却再次被告知车辆未到,本来心里就不平的蒋某这次不愿再被“耍”,说什么也要退货并要求经销商退还定金,可车行哪里肯依,双方对此事一直争执不下。
就这样到了6月25日,蒋某订购的车辆终于到达哈密,销售人员第一时间通知蒋某可以提车,但是蒋某仍旧保持要退货的态度,迟迟不肯提车,并且坚持要求经销商退还4万元的定金,最终,蒋某为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将该车行起诉至法院。
买卖不成 双方各持一词
蒋某将车行起诉后,满以为自己会因消费者相关权限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没想到结果却是大相径庭。
该车行负责人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没有过错,并且提出愿意与蒋某解除合同,但不应当退还定金。他辩称道:虽然双方签订了订车合同,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提车时间,双方只是约定尽快提车。其次,在等待提车的过程中,蒋某又认为之前谈妥的价钱不合适,提出降价,并且拖延办理贷款事项,之后蒋某还在车辆到位后拒绝提车,导致经营方自行缴纳车辆购置税及强险,前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不应退还定金。
定金退不退依据定金罚则
乍一看,两位当事人的理由都很充分,但是经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订购的车辆的主、挂车的生产厂家分别在山西与山东,先由牵引车到山东将挂车拉上之后,再运至哈密,运送时间难免会有误差,而因双方对提车时间及挂车载重无书面约定,所以不能算车行违约。其次,虽蒋某于6月19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不再提取车辆,但证据显示其实在5月11日,蒋某订购的车辆就已办理了发车手续,所以对于蒋某要求退还定金4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未予支持。
办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退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蒋某订购的车辆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商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做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它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功能,交付定金方违约的,定金丧失。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蒋某交纳的4万元为定金,且亦约定不按约定提车,定金不予退还,故在本案中应适用定金罚则,蒋某应承担其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
延伸阅读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