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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赵远建 郭瑾  发布时间:2015-07-31 08:41:03 打印 字号: | |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及列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法院都要求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有时作为实际侵权人的肇事司机或逃逸、或为逃避责任玩失踪,致使案件送达陷入困境,影响到原告及时获得赔付。在肇事司机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原告撤回对实际侵权人的起诉,而仅列保险公司为单一被告,目前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保险公司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原告必须将实际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产生,如果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投保人之外的受益人,则他人无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表明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是法定义务。但保险公司单独作为被告,仅限于交强险范围内,因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是不划分责任的和衡量过错程度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直接赔偿义务。因此,具体审判实务中,在交强险足额赔付的情形下允许原告撤回对实际侵权人的起诉,把保险公司作为单独被告,将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