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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如何理赔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秦剑锋 杨奇  发布时间:2015-07-28 10:49: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九级伤残,现原告王某将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36741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这些赔偿金额应先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进行赔付,由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那么交强险最多赔122000元。因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22000元。由于李某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对于不足部分,就只能由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按7:3比例进行划分,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费用为(367412.27—122000)×30%=73624元。

  通过法院做双方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付122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73000元,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