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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购车款维修费各一万 法院助维权
作者:和静县人民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5-07-24 10:57:2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欠账还债,天经地义。吴良拖欠张义购车款维修费各一万,张义将吴良诉至法院。2015年5月18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良向原告张义支付购货款10000元,支付维修费10000元。

  张义诉称,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起重机维修协议,原告维修被告起重机,维修费1万元,另支付购买起航车欠款1万元,合同约定了违约金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航车款1万元,维修费1万元,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吴良辩称,承认欠原告购买航车余款1万元,另欠1万元维修费,但欠款的原因是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航车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安全检验合格证,因此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航车协议,价款10万元。2013年4月,原告将航车安装到位,并按程序办理检验检定证书,由于被告欠1万元购货款,原告未将检验检定证书交付被告。2014年8月,由于被告的原因航车被大风吹倒,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起重机维修协议,原告维修被告的航车,维修费1万元,另支付购买航车欠款1万元,合同约定了违约金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产品损坏,原告给予维修,原被告双方一次性签署了被告付清拖欠货款1万元,维修费1万元的协议,并约定1万元违约金,被告应按协议向原告支付欠款及维修费用。对被告辩称因原告未交付技术检验合格证,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的意见,因原告交付设备,有义务交付检验合格证书义务,原告不能因被告未付清全款扣留检验合格证,因此法院对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诉请违约金的意见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良向原告张义支付购货款10000元,支付维修费10000元。(文中均化名)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