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书记员的工作任务主要是送达、制作各类笔录,装订、保管案件卷宗以及完成法官、合议庭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庭审记录是书记员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能反映书记员工作能力水平的关键环节。我们所说的庭审记录是特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用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过程的实录性工作。庭审记录将庭审过程用书面语言完整地呈现出来,客观地反映出庭审的全貌,是法官审理案件、制作判决书以及评查案件审理质量的直接依据,也是案件卷宗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审理申诉、再审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书记员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条件
书记员通过庭审记录使审判过程转变为有形材料,并以庭审笔录来体现整个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书记员要做好庭审记录工作,也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条件。
1.法律运用能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书记员的相关要求,书记员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应用。首先,书记员必须熟悉实体法内容,善于分辨各种案件的性质。如,继承案件中的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合同案件中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确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规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等。如果庭审中分辨不清,不懂法律规定,在记录中可能出现用词不准、表达错误的现象。其次,书记员还必须掌握程序法。有的书记员认为笔录中与实体有关的内容很重要,与程序有关的问题不重要,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才能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只有熟练掌握程序法,才能把程序法要求的开庭时必须进行的审判程序,完整地记录下来,不致疏漏。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开庭程序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陈述,书记员在记录开庭笔录时必须要完整体现这四个步骤,否则,庭审笔录显示的开庭程序是错误或不完整的。审判员向当事人交代的程序问题,如申请回避与否、举证期间等,书记员一定要记录清楚,否则庭审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2.过硬的记录技能
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通过各种笔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地记录下来。记录工作强度大、效率高,这就要求书记员不仅要具备法律功底,还要熟练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过硬的记录技能,一是指电脑录入能力,不管是速录还是其他录入法,书记员应当至少掌握两种以上的方法,并且确保录入速度足够快,记录效率高;二是用笔书写能力亦应当勤于练习,不能因为经常使用电脑录入笔录,一旦离开电脑,记录就提笔忘字、或错字漏字。
3.书记员应当不断提高汉语阅读理解应用水平
从语文的角度看,记录本质上就是运用语言写文章,开庭笔录就是文书的一种。看一份笔录,从标点符号、“的地得”的使用这些最基础的语文常识就可以判断出优劣。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不断提高语文知识水平,多阅读勤学习,掌握丰富的词汇,注重积累句型的变化使用,提高语言概括能力、文字组织能力,这样才能在记录中做到用词准确,造句规范,表达庭审情况语言简练、文通理顺、得心应手。
4.庭前主动熟悉案情
庭前熟悉案情应当是书记员的必修课,通过庭前对案情的了解和掌握,做到对案情发展脉络、争议焦点、专业术语、专用名词、人名、地名等了然于胸,才能使庭审记录准确、流畅。再则,如果遇到被告人、当事人因文化水平不高等原因而表达不清或不准时,书记员就可以动用庭前阅卷时的储备,把事情记录准确,把情节补充完整。
二、庭审记录的方法与技巧
书记员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庭审记录工作,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一份好的开庭笔录应当做到审理脉络清晰、诉讼参与人发言记录齐全、语言表达准确完整、法言法语使用规整,还要把握要义、归纳适度、叙事清楚、书面整洁、字迹清晰、无错别漏字、笔录各要件完备。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对庭审记录书记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与技巧。
1.正确使用记录符号
在记录开庭笔录时,我们可以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记录符号来提高记录速度,这些记录符号仅限于代表问话人和答话人的名称,不能用于问答的具体内容。例如,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的提问和陈述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来表示,如果要求严格一些,则应当分开表示以示区别:审判员用“审:”表示,人民陪审员用“陪:”表示;案件的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用“原:”、“被:”来表示,如有一个以上的被告,可以用“一被:”、“二被:”等来表示,如果各被告的姓不同,也可以用“被王:”、“被张:”等来表示更为具体,指向性更清楚。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些记录符号时,一定要一以贯之,记清是谁的发言,千万不能张冠李戴。记录符号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记录速度,也有助于书记员把主要精力放在诉讼过程中更为重要的具体内容上,这才是笔录的灵魂和精髓。
2.在记录原意的基础上兼用省略法和概括法
笔录的准确性要求书记员尽可能记录原话和庭审现场的过程和形态,但谈话的速度远远快于记录的速度是个不争的事实,如果要求书记员把原话一字不漏地全部记录下来,那是不可能、实际也是不必要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在不违背原意的基础上,兼用省略法和概括法来提高记录速度,规范记录内容。
可以省略记录的内容有:当事人宣读起诉书或其他书面材料,已经在案卷中有的,记录时可以省略,注明:(略,见卷内书面起诉书),但注意要记录清楚省略的诉讼材料的详细名称;还有,记录时可以把重复啰嗦以及确定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略去。
有的当事人陈述事实语言较混乱、逻辑不太清楚时,书记员应当使用概括法来记录,就是把当事人的语言进行归纳总结,用概括性的语言记录下来,但要注意不改变或歪曲原意、保持和突出当事人的本意。即使是概括记录,也要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尽量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来,特别是案件中的时间、地点、人物、名称、数量等都应准确记录,不能用“左右”、“大概”、“估计”、“可能”等含糊、模棱两可的语言。
3.与案情有关的语气、语调、神态以及特殊表情应予以记录
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时的有些语气、语调、神态以及特殊行为表情等,可能与案情有一定的关联,这时书记员应当仔细观察予以记录,及时在句末加括号说明。如“(沉默不语)”、“(惊讶)”、“(支支吾吾)”、“(哆嗦)”、“(退庭)”等。这些语气、语调、神态以及特殊表情记录下来,才能全面反映法庭活动情况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特征。还有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时而否认、时而承认,这个反复的过程书记员应当记录清楚,并注明“(反复一次)”,为什么反复,怎么又承认了,其实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必须记录,而不能只记录一个反复后的最后结果。
4.注重与审判员沟通配合
庭审中书记员要注重与审判员的沟通配合,有时审判速度较快、或者书记员没听清、没理解时,会有记录跟不上的情况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书记员应当主动及时向审判员示意沟通,审判员可以放慢速度,或者让当事人重述、解释清楚,决不能跳过不记蒙混过关。庭审中书记员要熟悉审判员的问话方式、性格特点,揣摩审判员的习惯、意图,书记员不能自以为是认为不重要就不记录了。重要的问答或事实陈述,审判员一般会重复,书记员对此一定要着重记录。审判员宣读法律规定或者关于法律的释明,书记员一时记不下来的,可以先给没有记上的内容留出空行,接着往下记,之后再补上。有时一问一答较快,书记员记录力不从心时,就应当空下问话,先记答话,后面可以根据答话补上问话。庭审节奏时快时慢,书记员也可以及时调整,慢的时候就可以补一点前面未记上的,不能因为一两行没有记上,就头脑一片空白方寸大乱,连紧接着后来的内容也记不上了。
5.及时查看笔录
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签字前,书记员应当及时查看庭审笔录:查程序有无差错,查内容概括是否准确,查记录是否完整,查有无错、别、漏字,等等。查看之后发现有错误的,就要及时补正、更正。只有工作态度更加端正,工作作风更加严谨,才能真正提高庭审记录质量。
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并不是一项无关司法宏指的、单纯的司法技术操作手段,而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充分性、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以及司法社会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毕竟,随着时间的流逝,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将会成为看不见、摸不着的历史,成为庭审参与者一段尘封的记忆。只有借助庭审记录这一凝固的形式,才能揭示和展现开庭审理案件的真实场景。因此,一份规范、准确、严谨的庭审记录对于案件审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