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遗产如何认定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  发布时间:2015-07-13 08:10: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系被继承人父亲)、张某(系被继承人母亲)要求将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平均分配。被告李某(系被继承妻子)认为自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十几年,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割出来为自己所有,剩余的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由于原被告对遗产的认定在认识上分歧严重,最后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本院据此向原告王某、张某进行说理析法,告知原告王某、张某,被继承人财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妻子那部分财产为其妻子个人财产,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由于被告李某与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最后原告王某、张某同意将其儿子所有财产的一半归被告李某所有,剩余财产由原被告协商解决,该案也因此得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