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涉外交通肇事案的妥善处理
作者: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 梁红柳  发布时间:2015-07-10 10:32: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外交通肇事案件,体现了中国人民热情大度的优秀品质,弘扬了国际友谊。

  【案件索引】

  一审: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2015)塔刑字第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Mansoor.XXX,男,巴基斯坦人,驾驶员。

  2014年11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Mansoor.XXX驾驶PE-3437号小型汽车,从塔什库尔干县往巴基斯坦国出发,当行驶到314国道1790+678KM路段时,因逆行并超速与对方行使过来的新Q-J1711号小型夏利轿车相撞,造成新Q-J1711号小型夏利轿车驾驶员木某乙死亡,沙某、夏某、努某、马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3131112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Mansoor.X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木夏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巴基斯坦籍驾驶员Mansoor.XXX主动报警,并掏尽家中仅有二万元人民币进行积极救助,目前吃住都是由中国政府提供。

  在审理过程中,来自中国塔什库尔干县的11名原告,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各项赔偿损失451151.27元。

  【法庭审理】

  我国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外国被告人Mansoor.XXX违反了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Mansoor.XXX属于过失犯罪,无前科,事发后及时报警,积极实施救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因考虑到外国人犯罪在我国执行缓刑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Mansoor.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驱逐出境。

  【宣判】

  宣判后,一号法庭里,响起一阵阵的掌声。

  【法官评析】

  一、涉外事件处理,我国刑法规定有主权原则和外国人享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被告人Mansoor.XXX违反了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我国境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适用我国法律惩处。诉讼中,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二、 认罪态度、刑事和解是交通肇事罪是否从轻和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巴基斯坦籍驾驶员Mansoor.XXX主动报警,由于今年以来,家乡连遭水灾,自己家人也无法生存的情况下,掏尽家中仅有二万元人民币进行积极救助。被告人Mansoor.XXX到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客观存在。由于目前吃住都是由中国政府提供,但因自己的过失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很大的伤害,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经济损失赔偿,积极书面申请中国政府救助。

  三、过失犯涉外交通肇事案中,既威又恩,热情、互助是维系国际友谊的关键。

  收到被告人Mansoor.XXX的书面救助申请后,县委召开联席会议,同意启动从本县大病救助资金中掏出一部资金解决4名受伤者的医疗费。一名公司的老总,自愿向本县民政局捐助十五万元。

  通过法官、受害者亲属、村长及当地有影响力的宗教人士,多次做工作被告人终于得到了受害家属的谅解。

  法官宣判之后的掌声,这是为中国这样一个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热情、包容的国度而由衷的赞美。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