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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箱无名火引燃村民草垛,谁赔?
作者:米东区人民法院 龚永胜 张绍娟  发布时间:2015-07-03 08:17:52 打印 字号: | |
  村里的垃圾箱不知怎么着火了,天工又正好帮倒忙刮起了风,呼呼啦啦的火越着越大,又把附近村民韦亮家的稻草垛给烧着了,韦亮家发现着火干警叫来119火警,但为时已晚,稻草垛已经烧了个七七八八。

  这场事故发生在2014年11月的米东区三道坝镇某村,三道坝镇被称为米东区的稻米之乡,当地农民一向有夏天种水稻、秋冬用稻草编草绳的传统。眼看着几十亩地好容易收回来的稻草化为灰烬,韦亮一家心痛不已,可这火灾的“元凶”是谁,又该找谁来承担责任呢?后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的燃烧物为稻草堆垛,起火部位位于稻草堆垛旁的垃圾箱,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9900元。

  打听了多日,没有发现村里谁有作案嫌疑,这可怎么办?思来想去,最先着火的是垃圾箱,这垃圾箱也是村里的公共财物,这事跟村里脱不了干系。于是,他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村委会则告知韦亮应找到真正的放火人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月,韦亮将村委会告上了米东区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自己损失1万多元。

  法庭上,村委会辩称,垃圾箱是三道坝镇政府给村里配置的,这是为了方便周围的村民倾倒生活垃圾,己方作为垃圾箱的管理者,并不存在过错。原告所遭受的火灾属实,但应当向侵权人去主张权利,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实际上就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结合该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视有无第三人介入可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类型。在没有第三人介入时,损害是由于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在有第三人介入时,损害直接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提供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是稻草堆垛旁的垃圾箱,而垃圾箱本身并不能产生火源,该起火灾显然属于第三人的不当行为所引发。该垃圾箱中的杂物着火时间是在白天,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垃圾箱内的杂物着火一般要经过起烟雾再到着火,而火势也要经历一个由小变大的过程,被告村委会作为该垃圾箱的管理者在垃圾箱内的杂物着火时未能及时地采取一定措施,从而引发垃圾箱旁原告的稻香堆着火,村委会存在一定的防火过失,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村委会为了维护村里整体的环境卫生而设置垃圾箱并进行管理,其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这也是在侵权第三人不明的情形下,确定被告双水村承担补充责任范围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参照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法院对原告所受的草垛损失按照9900元进行确定。综合上述分析,确定村委会对韦亮所受的草垛损失在4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