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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害如何追责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王建忠  发布时间:2015-07-03 07:28:12 打印 字号: | |
  主动帮助他人,本是好事,可搭上自己的性命,家人还要和被帮助的人对薄公堂,这事就大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来看看这种情况,如何划分责任吧!

  原告王某家与被告张某家是对门邻居。2013年9月21日下午,王某的丈夫(1943年10月出生,已故)与被告张某在一起打牌,王某的丈夫得知张某家的灯坏了就到他家去帮忙修灯,因当时材料不齐全故未修理。第二天9时许,王某的丈夫再次到张磊家中帮忙修灯,因站在张某家凳子上修灯时站立不稳,从凳子上跌落倒地,造成头部受伤。

  王某及其家人将受害人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伤情主要诊断为:创伤性颅内出血等,并为此支出医疗费579.44元。2013年9月22日,原告将受害人转入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吸入性肺炎。同月24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45117.16元。事发后,被告张某一家给付原告现金21900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即王某的丈夫在帮助被告张某家里修灯时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被告未向法院出示其明确拒绝帮工的相关证据,受害人为被告张某义务帮工的事实成立。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张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60%的责任。受害人在帮工过程中,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为被告张某家修灯,致使自己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被帮工人被告张磊的责任,其应当自行负担4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石河子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7417.96元(45696.60元×60%)、丧葬费13212.90元(21021.50元×60%)、死亡赔偿金152710.80元[(254518元)×60%]。扣除被告张某已支付的21900元,余款149541.66元(171441.66元-219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 杜世成:

  邻居互助是我国公民的传统美德,但是如果因帮忙造成伤害,这就上升成为法律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