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从事欺诈活动。许多市民为高额利息所动,甚至把自己的血汗钱拿去“投资”,熟不知,民间借款利率超过银行4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的人不仅得不到高额的利息,甚至连本金都难追回,这才后悔莫及。
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石河子市法院审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例,从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
2014年6月23日,石河子市某公司经理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张静(化名)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前归还。然而,还款时间已到,张静多次索款未果就将其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32万元【100万元×4%×8个月(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
该公司经理对张静主张的本金部分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利息部分借款时口头约定的是2%,而不是4%,而且他在2014年10月还了10万元,应当扣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静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壹个月内必须以现金方式还清,到期如未还清,次月按月息4%的利率加收利息,贰月之内本息如未还清,以张静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石河子市某公司。”
庭审中,被告提供2014年10月30日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为被告给原告支付10万元利息款,证明曾经向原告支付过一笔款项。原告对该收据真实性认可,并同意从利息中扣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对借原告本金没有异议并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中借条虽然已明确约定月息为4%,但双方的该项约定显然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被告给原告支付的10万元利息,原告同意从利息中扣减,故本院确认原告的利息为43040元【100万元×4.47‰×4倍×8个月(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10万元】。
综上,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利息43040元;上述两项合计104304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