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2013年,李某向王某借款160000元做生意失败后一直未偿还。王某考虑到按照李某目前的经济状况一次性偿还借款有困难,李某虽然有一套楼房,但如果让老同学卖了楼房居无定所来偿还借款,自己也于心不忍,于是同意李某每年10月给付借款2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当年10月,李某依约偿付王某20000元。2014年8月,王某听说李某已经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儿子李小某,现李某再无其他财产了。王某认为李某为逃避债务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儿子李小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执行。故原告王某遂将李某、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其子李小某的行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
被告李某和李小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李某将涉案房屋转让交易过户给被告李小某并非逃避债务,是因为李小某无钱交大学学费,故将房屋过户给被告李小某方便其抵押从案外人处借款,以凑齐学费、生活费。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明知自己负有偿还原告王某借款的义务,但却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李小某,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此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王某造成损害,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李某将其房屋转让给被告李小某的行为。
【评析】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既享有领取债权160000元的权利,同时也有防止其到期债权受到损害的权利;被告李某作为债务人,则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其财产的增加与减损与其能否清偿债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就债务偿还的问题虽达成协议,双方本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协议中虽未限制被告李某对其房产的处分权,但被告李某未告知债权人即将其主要财产即涉案房产处分过户给其子李小某,二被告虽称是买卖交易,但因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此说法难以令人信服。二被告此财产转让行为使被告李某财产大幅度减损,相应地其清偿债务、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能力亦有所降低,该行为使原告实现到期债权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李某将房屋转让给被告李小某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