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离婚后的子女可以随继父姓吗?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  发布时间:2015-06-18 09:3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杜某(女)去年在该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王某某(6岁)随母亲杜某生活,原告王某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杜某离婚后与张某再婚,并将其与王某的婚生子王某某改为张某某(随继父姓)。原告得知该情况后,要求被告杜某将其婚生子的姓名重新更改回来,否则不再支付抚养费。被告杜某不予理睬,原告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将婚生子恢复原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杜某将其与原告王某的婚生子的姓名恢复为原姓氏。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