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男子为多获得赔偿款,提供了一份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虚假证明,最终被保险公司识破,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4年10月24日,老王驾驶挂靠在库车某运输公司的重型罐式货车不幸压起管道将路边的老杨砸伤住院。因双方赔偿问题谈不拢,受害人老杨将货车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挂靠的运输公司起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方赔偿137646元。
老杨属于农村户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老杨未能证明他在吐鲁番市暂住满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吐鲁番市,则老杨的相关赔偿只能按照农业户口标准赔偿。该案审理过程中,老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吐鲁番市居住四年的城市居住证明,居住社区及派出所加章了公章,派出所的公章没有年月日及所长签字。老杨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经过该公司核查,该居住证明是虚假证明。在庭审中质证法院对老杨的证明不认定。
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老杨支付赔偿款10万元;老杨的后续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实际发生后老杨另案起诉;老杨收到保险赔偿款后,向老王退付垫付的医疗费6573.53元;老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