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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作者:疏勒县人民法院 凯丽比努尔•吾斯曼  发布时间:2015-06-11 10:34:45 打印 字号: | |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复活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低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的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位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为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再次,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准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