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重要抓手,并在全院形成裁判文书说理“四项要求”模式,配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有力推动裁判文书说理。
一是要求讲清事理,全面展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着重强化对证据的评价和分析,特别是在缺乏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或者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更要强化说理,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得出案件事实结论,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二是要求论透法理,把法条、法理与权利义务关系、是非责任认定结合起来,克服机械引用法条的做法,增强法律条文与法律推理的契合度,把是非曲直讲清楚,把责任认定说明白;既要求法官运用必要的法言法语,又要求法官善于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容易理解接受的公众语言。
三是要求说明情理。充分考虑社会主流价值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合理吸收社会道德情理、生活常理等因素,在法律原则和社会认同之间寻找平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求把好文理。文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工具,虽然不是说理内容,但直接关系说理的成效。该院要求在讲好事理、法理、情理的同时,必须注意文辞条理、讲究技巧,做到准确、通顺、恰当,既方便当事人理解,又避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