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坑蒙拐骗 终将自食恶果
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尹业红 秦剑锋  发布时间:2015-06-02 11:05:01 打印 字号: | |
  近期,于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买某对海某说自己可以给其解决抗震房,为了能取得抗震房,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海某先后给买某38000元现金。抗震房分配时,海某没有分到抗震房,海某随即向于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查证属实后将买某抓获。案发后,买某将38000元全部退赔给海某,并取得了海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买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诈骗罪主要是根据诈骗的数额来确定刑期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案中买某骗取他人3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考虑到买某积极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因素。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