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马某系市某小六年级的学生,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杜某与马某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杜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杜某因本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50%,即27502.76元;被告马某的父亲对原告杜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即16501.65元;被告学校对原告杜某的经济损失承担20%,即11001.10元。
评析: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典型意外伤害案件。学校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无过错,学生按照老师的安排进行比赛活动,亦无过错。二人在进行篮球赛活动中相互抢球发生相撞,当属常理。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父母工作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对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50%,学校应补偿原告20%的损失,被告马某应补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马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应承担的补偿损失部分由监护人即被告马某某承担。学校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其组织之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具有关联度,让其分担损失也具有合理性,衡平了双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