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多人误都认为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定能打赢官司,事实真的如此吗?
张某拿着判决对着法官不解的问道:“明明是李某耍赖,借我钱不还,我也提供了证据,为什么不支持我的请求呢?”。
原来,就张某在庭审中所讲:“他和李某是亲戚关系,有一天李某告诉他,自己能帮他购买单位福利房。没过多久,李某说家里出事了,需要借5000元,没有打欠条,双方还商量在福利房的事办成后,将这5000元做为"红包"送给李某。多年过去,房子没有办下来,该借款也经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这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5000元。
与此同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二份录音资料:一份是张某委托李某办理集资建房电话录音;另一份是张某两次到李家要求还钱的录音。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张某曾委托李某为其办理福利房的事实,但是两份录音资料中没有反映出5000元借款与福利房之间的关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不予认定5000元借款事实,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法定形式。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定能打赢官司,这是一个误区,其实能够被法庭采信且作为定案证据的,无论何种形式,但都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