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在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车超载并超速行驶,行驶中与李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与小型车上的五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到医院,李某共住院57天花去医药费41447.2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右腿为六级伤残。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艾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虽然是在本公司投保的,但事故发生时,艾某在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因此,李某的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艾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也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李某在理赔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因此,对李某主张保险公司在小型车投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