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都怪我太相信朋友,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要有人担保了,借钱给朋友也就不怕钱要不回来了,却没想到担保人的担保也是有期限的”。王立(化名)在沙雅县人民法院后悔莫及的说。原来,王立给朋友借款,以为有担保人担保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所以,王立在还款期限超了许久也没着急要钱,却没想到导致了担保期限超期,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
王立与张刚(化名)是好朋友。2012年,张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立借款19500元,就该笔借款张刚给王立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该款于2013年10月15日前付清,并找来了两人共同的朋友李四(化名)作担保,在借据上签了字。
时至2014年11月,王立才想起自己的19500元钱朋友至今未还,便向朋友张刚催要,但张刚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一向以朋友义气为重的王立见张刚一副不想还钱的模样,在向担保人李四要钱遭拒后,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张刚与李四告到了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刚返还所借的19500元钱及逾期利息1121元,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张刚辩称,欠钱属实,但现在没有钱,明年10月份才能给付原告王立。被告李四辩称自己的确给被告张刚做了担保,但现在担保期过了。
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刚向原告王立借款19500元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张刚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王立要求被告张刚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刚未按其承诺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支付逾期违约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肉孜·吐尼亚孜支相应逾期违约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被告李四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刚向原告返还借款19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