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该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出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间接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使用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时,必须是在上述情形下方可认为是理由充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必须就岗位调整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用工单位违法开除、除名、辞退,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六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将劳动者除名、辞退、开除的,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共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并为职工所知晓。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实践、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企业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可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员工考勤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分配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关系后或虽未订立劳动关系,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条款同时赋予了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