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原告赵某承包完成被告新疆某公司的工程,工程款共计56000元,已支付45000元,尚欠11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要该款项,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1月20日,原告给被告发送的手机短信;2、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录音。用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
【裁判要旨】
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实际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程,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劳务合同有效。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000元。
【法官后语】
欠条、借款字据的真伪,诉讼时效的抗辩,都是案件审理中被告常抗辩的情形,本案因被告未到庭,法院视为被告放弃抗辩。
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持欠条、借款字据等起诉,被告缺席,会导致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困难。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当事人,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鉴于本案案情较简单,不拘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