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的范婧花100多万元买了套楼房,在与原来的房主章逊夫妇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发现新房里还住着租客薛磊。“我该怎么办?”这让范婧有些苦恼。
近日,范婧将章逊夫妇告上法庭。原来,范婧为了让薛磊搬走,自掏6500元将薛磊已经支付过的房租退给了他。因这6500元的问题,范婧与章逊夫妇一直达不成同意意见,范婧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逊夫妇赔偿租金15000余元。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范婧与章逊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分别签字确认。范婧将40000元定金交给章逊夫妇。2013年7月,双方一起去石河子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范婧将余款交给张逊夫妇,并收到夫妻俩出具的收条。后因对房屋租金、损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当时合同里约定章逊夫妇应该在3个月内腾出房屋,但办完房产交易后,他俩就不管了。最后还是我找薛磊商量,自己给了他6500元,到去年3月底他才搬走的。”范婧认为,章逊夫妇应该给自己15000元的租金。
“我们不会给租金和赔偿损失,之前我们已经跟她说过房子出租的事情,把出租合同也给她了。”章逊夫妇说,“我们已经约定房款为净得100多万元,我们不应该给租金。范婧当时说她跟薛磊商量让他三个月内搬走,如果薛磊不搬走,她就不买我们的房子,我们还得把4000块订金还给她。”章逊夫妇认为章婧没有来找自己说退订金的事儿,他们也不知道她给了薛磊6500元的事情,也不知道薛磊是什么时候搬走的,请求法院驳回章婧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2013年1月,章逊夫妇将房屋租给薛磊,租期是两年,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第一年即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租金为30000元,合同订立时章逊夫妇收取了租金。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章逊夫妇给付范婧租金6500元,驳回范婧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 宋杰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13年7月,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范婧名下后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设定在该房屋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范婧成为新的出租人,承继原出租人即章逊夫妇的权利和义务,故自该日期后的房租应由范婧享有。章逊夫妇预先收取的自该日期至2014年1月的房屋租金,在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失去法律依据,应予给付原告。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三个月的协商期,故应减除。范婧要求章逊夫妇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多诉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章逊夫妇辩解在合同第二条约定购房总价100万余元为净得,所以不应再向范婧支付已收取的租金。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房屋产权转移后的租金进行约定,而且合同的第二条明确写的为“购房总价”,指是仅为房款,不涉及租金,所以章逊夫妇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范婧取得房产证后,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解除租赁合同让范磊搬走,向他支付钱款,以及未向其主张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房租,是范婧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章逊夫妇无关,故范婧要求判令章逊夫妇赔偿损失15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