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公司未定损 修车费用获理赔
作者:毛建梅  发布时间:2015-05-08 10:49: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

  2013年3月19日,冯某在库尔勒市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自用私家车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274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

  2014年1月19日,冯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与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冯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拍照后离开,未就事故车辆定损,也未告知冯某协助配合定损。

  次日,冯某将被保险的事故车辆在4S店进行了修理,花费23437元。修理完毕,冯某持修理费发票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冯某报案时说本人无责,其公司工作人员便未定损。被保险车辆未经定损,投保人擅自修理产生的修理费用不予赔偿。冯某称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报案了,当时他以为无责,便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其无责,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冯某当庭提供了车辆受损的照片及维修清单、发票等证据。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冯某已向保险公司报案,被保险人已履行了向保险人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未对事故车辆定损,也未要求被保险人配合其定损,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次日将车交由4S店修理,符合情理,保险公司辩称未定损可能存在维修时扩大损失的情形,因其当庭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投保的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的赔偿限额内对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23437元修理费未超出赔偿限额,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冯某的全部修理费用。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向原告冯某给付了保险赔偿金。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逐渐普及,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现就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失后该怎么办,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定损。如果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未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也不定损,司机朋友可以对事故现场和车辆损失情况进行拍照,然后到有资质的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车子修好以后,可以拿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照片、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主张自己的权利。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