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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秦丽华 周瑞红  发布时间:2015-05-06 10:06: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12月4日,李力向王华借现金12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债务,由贾谊进行担保。当日,李力向王平出具借条,贾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至还款期限届满,李力一直未偿还上述款项。2015年2月6日李力去世。故王平以保证人贾谊作为被告向沙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力的妻子周玲和贾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力向王华借款12万元,有其向王华出具的借条为证,贾谊为李力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贾谊作为担保人应承担向王华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遂判决贾谊对1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贾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力的妻子追偿。(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华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