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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赵远建 谭建芳  发布时间:2015-05-04 10:28:34 打印 字号: | |
  为了避让停在路边的车辆,陆泉驾车撞伤行人王女士。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由陆泉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去年10月20日18时15分,陆全驾驶小轿车行驶至Y229线23公里+900米路段时,为避让路边停放的车辆,将行人王女士撞伤。王女士住院治疗27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王女士与陆泉未达成统一意见。

  今年2月27日,王女士将陆泉、车辆所属的某公司及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1267元。

  某公司表示,陆泉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该公司车辆,事发时,陆泉驾驶车辆回玛纳斯县的家中,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另外,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王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女士的合理损失为67637元。

  4月22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上述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人身损害损失,应当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王女士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