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事人能否再次主张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王天红  发布时间:2015-04-24 10:25:40 打印 字号: | |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主张欠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无异议,而且一般当事人在起诉时都会一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但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及开庭审理时,都会要求当事人将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并固定下来,即如果当事人主张利息损失,就应当明确按照多少利率主张自何年何月何日至何年何月何日止的利息损失。但又因为人民法院签发判决的时间的不确定性,所以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将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对于起诉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这段时间因为无法确定,无法计算确定的数额,也就在判决书中未予主张。那么对于起诉之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这段时间的利息能不能主张?怎么主张呢?是另行起诉还是在执行时一并处理?

  对于能不能主张的问题,有人认为系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笔者认为,虽然主张利息是基于同一事由,但在不同时间段产生的利息,数额是不一样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亦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欠款人除了支付货款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这是法律明确的。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期间也应当是从欠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当事人在起诉后并不意味着已实际付款,所以虽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只支持了欠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但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也应当支付。而人民法院判决书已将判决书生效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已做了双倍计息的规定,所以对于起诉之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也应当支付。

  对于另行起诉还是在执行时一并处理的问题,答案只能是另行起诉,而不是在执行时处理。因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只能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只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确定的数额才可以申请执行,未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上确定的数额人民法院是无法执行的。由于判决书对起诉之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未做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