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人与单位或单位与单位在涉及利益时的交往增多,依法通过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固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及义务成了惯例。但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在亲自签了协议或合同后,骤然反悔,甚至闹至法院。4月21日,记者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多起“当事人耍赖、还告到法院”的闹剧。
当事人:我文化程度不高,误解了协议内容。
法院:都快50岁了,还能看不懂协议上写的啥?
2013年11月11日,程某乘坐王某的轿车,在乌鲁木齐天山野生动物园路段侧滑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鉴定王某为全责。去年4月8日,程某、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事故协议书,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程某1.9万余元(已给付)。同时,该协议第五条写明,“各方当事人对程某的赔偿损失再无任何纠纷,一次性和解”。
今年年初,程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称他认为协议书第五条的内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终了的约定”,不涉及其合法权益的部分,并以该条款内容起草时“产生笔误”,他“文化程度不高”,若按此协议执行,有损其合法权益,遂诉求法院撤销三方于去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
经3月25日庭审后,法院认为,年近50岁的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非文盲,能看懂并理解协议中所表达的意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该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程某的诉求。
当事人:我是被迫写的欠条,并非真的欠钱。
法院:夏天的欠条,你却说是冬天被迫写的,唬谁呢!
2013年,刘某与王某、穆某夫妻俩合开了一家酒吧。后来,双方因账目问题发生矛盾,刘某退伙,王某为其出具了一张欠条,上写欠刘某7万元。但直到王某将酒吧转让给他人,刘某也没有拿到应有的欠款,便于今年1月将王某夫妻俩诉至沙区法院。
在3月27日的庭审中,王某称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写的欠条,并非自己真实意图。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提供的欠条落款日期是“2013年7月12日”,而王某陈述其受胁迫时正值冬季,前后矛盾,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遂不予采纳其意见。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沙区法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据上,沙区法院于近日作出王某夫妇返还刘某欠款及利息近8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