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8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该案中8名个体工商户长期欠缴城市卫生费,在多次催缴均无果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追缴应缴城市卫生费共计38517元。后经催告,8名个体工商户仍未缴纳。行政主管部门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庭工作人员依法向8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送达了听证会传票,其中5名经营者按要求准时到庭,并在听证会召开前主动缴纳了卫生费,共计20000余元,剩余3件案件中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昌吉市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处理。
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庭在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时,以召开听证会为原则,为书面审查为例外,充分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结合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在行政决定具备执行效力且未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重对被执行人作法律释明及法律宣传工作,督促其自动履行,如其拒不履行,则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移交执行庭进行强制执行。经召开听证会及书面审查,如发现行政决定明显违法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不准予执行,并向行政机关作好解释说明工作,明确指出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行政机关在日后的执法工作中加以改进,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法律链接】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在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但人民法院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的情形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