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
新闻发布稿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于会堂
(2015年4月13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2014年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下面,我将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一、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
1、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部署。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该《指导意见》的视频会议。我院将该《指导意见》转发至全区各分、中院,并要求迅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视频会议内容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及具体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透明地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我院还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落实意见》),用以指导全区法院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2、逐步建立健全报批备案审查制度。我院早在2013年12月下发了《关于重点和敏感减刑、假释案件报批备案制度的规定》,对符合裁前报批和裁后报备条件的职务犯罪、限制减刑罪犯、以及毒品犯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者备案手续。又在2014年的《贯彻落实意见》中,对报批备案的方式及案件类型予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6月下发《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规定对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2014年,我院共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报批及备案的各类“减假暂”案件74件,“减假暂”案件的报批审查制度已在全区范围内建立。
3、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五个一律”。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执行“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我院以该《规定》内容为基础,在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程序方面进一步加强了以下工作:第一,加强对移送案件材料的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补送;第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立案后5日内将拟减刑、假释罪犯信息及减刑、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将裁定书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三类犯罪”以及重大、敏感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审理案件;第四,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除重大、疑难需报备或报批的案件,均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2014年初,我院在《贯彻落实意见》中要求各分、中院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减假暂”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督促该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我院于2014年5月23日制定并下发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检查机制》,要求各分、中院对近三年( 2011年至2013年)办理的三类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逐案复核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2014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综合检查、调研的通知》要求,由主管院领导带队,分别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喀什地区的人民法院组织抽查,通过调阅卷宗材料、询问办案人员、向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对其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尤其是涉及“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近千本各中院近三年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重点检查审理程序、实体裁判和法律文书制作,抽取典型的问题案卷进行点评,与相关执行机关开展座谈,通过检查发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如庭审程序不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瑕疵等问题,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措施。
5、进一步充实完善联席会议机制。2014年,我院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座谈,统一思想,并联合下发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4年第一次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主要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从细化执法内容、规范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环节入手,理顺关系、加强配合、增进协作、规范实施,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有关财产刑履行、司法解释效力、视频法庭使用、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建设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二、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1、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趋于严格。2014年,全区法院从严控制“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2014年我区法院审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共计151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数量为40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犯减刑案件为67件,涉黑类罪犯减刑案件为44件,占所有“三类罪犯”关押人数的15.1%,该数据远远低于同期他犯减刑案件27.1%的数量。通过重点敏感案件备案审批制度,有效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
2、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在审理涉及“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并将此举作为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一项常态化的工作长期贯彻。
3、全区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全区法院进一步规范了“减假暂”案件的审理程序,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使我区减刑案件在减刑幅度上趋于统一;通过在全国减刑、假释信息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将法院裁判文书至于公众的监督下,使我区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上了一个台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区法院将严格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工作,让每一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都公开透明、规范公正。
谢谢大家!
新疆法院4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2015年4月13日)
案例1
罪犯白雁减刑案
(执行机关以重大立功为由,突破一年减刑幅度,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犯重大立功在本案减刑周期内不再予以考虑,遂裁定减刑一年)
一、 基本案情
罪犯白雁,女,锡伯族,1965年5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新疆伊宁市人,无业。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乌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白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一半财产。白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新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乌中刑减(假)字第303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白雁的刑罚减去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截止日为2018年9月16日)。2012年4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中刑减(假)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白雁的刑罚减去二年(现刑期截止日为2016年9月16日)。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4年8月13日以罪犯白雁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白雁虽然于2011年12月获重大立功奖励,但该院已于2012年4月裁定减刑二年,故本次裁定减刑时对其2011年12月所获得的重大立功奖励不再予以考虑。遂裁定:对罪犯白雁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三、典型意义
对罪犯重大立功表现等实体条件是否属实进行全面审查,标志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逐步转变成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案例2
罪犯付大明减刑案
(间隔期不足,裁定不予减刑)
一、 基本案情
罪犯付大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新疆墨玉县人,现在和田地区看守所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以(2008)和市刑初字第1号判决,认定罪犯付大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2010年11月25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和中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12月26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和中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3月28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和中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看守所于2014年5月30日以罪犯付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结果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付大明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2013年3月28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和中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至今还未超过一年六个月。故该犯暂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对其不予减刑。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对罪犯付大明不予减刑。
三、典型意义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罪犯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时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做法不同,本案则是适用上述规定,对被报请减刑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裁定不予减刑。
案例3
罪犯翟玉萍假释案
(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裁定不予假释)
一、 基本案情
罪犯翟玉萍,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新疆阿勒泰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翟玉萍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裁定减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对罪犯翟玉萍的假释意见书,报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翟玉萍不符合假释条件,遂裁定:对罪犯翟玉萍不予假释。
三、典型意义
罪犯翟玉萍属职务犯罪罪犯,对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因翟玉萍未将其赃款全部退赃,故该犯不属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裁定不予假释。
案例4
罪犯居来提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案
(处级以上人员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报我院备案审查案件)
一、 基本案情
罪犯居来提·巴拉吉,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原系博乐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午8月30日被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温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4年11月12日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温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居来提·巴拉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于2014年11月14日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当日即对罪犯居来提·巴拉吉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在交付执行时,温泉县看守所以罪犯居来提·巴拉吉身体患有严重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等疾病不适宜收押为由,不予收押。20l4年11月25日,温泉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l4)温刑执字第30号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居来提·巴拉吉给予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的规定,温泉县人民法院将本案逐级报请我院备案审查。
二、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查认为,温泉县法院在对罪犯居来提·巴拉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未予以公示,遂函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院指导温泉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审理中对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予以审查确认。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参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精神审理。
三、典型意义
对本案的处理,一方面是我院严格贯彻执行中政委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讲话精神的体现,一方面,可以规范我区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
答记者问
记者:崔庭长您好,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五个一律”的具体情况?全疆法院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强调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实体条件,加大程序公开,强化环节责任,严惩司法腐败。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视频会议,明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具体指: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五个一律”提出后,全区各级法院切实按照“五个一律”要求,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努力做到立案有公示,开庭有公告,庭审有公开,文书有公布,并从严追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记者:请问崔庭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如何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2013年,人民法院已经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全部进行公示。2014年初开始,将公示的案件类型由减刑、假释案件扩大到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的范围由狱内公示扩大到向社会公示。“向社会公示”,原则上要通过互联网公示。自2014年6月以来,全区法院基本都实现了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示。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我院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全区法院要尽快实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通过该信息网依法向社会公示。
记者:崔庭长,请您介绍一下“三类罪犯”公开开庭的审理情况,邀请有关代表旁听的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 2014年3月以来,我院及承担减刑假释工作任务的分、中院均主动采取措施,实现该项要求。一是在辖区内的监狱建立专门法庭,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场所需要。我院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合作,建立了远程视频法庭,大大节约了我院赴南北疆各监狱开庭的司法成本,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规范化、公开性和高效性。目前,我院正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继续合作在第五监狱建立更加先进的数字法庭,能够对庭审现场实时采集录制和网络直播。二是严格执行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6月以来,全区法院“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率达到100%。三是不断创新庭审公开的形式。做的较好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利用网站进行庭审直播,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个一律”要求,凡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该要求意在让涉及“有权人”、“有钱人”的减刑假释案件,更加广泛、深入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我院及承担减刑、假释职能的各分、中院自2014年6月至今,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均一律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发出了旁听邀请,大多数代表到庭参加旁听。且庭审质量也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高度肯定。下一步,我院还尝试与人大、政协等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长期联络机制,拓宽沟通联系渠道。庭审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可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以便人民法院更好地及时改进工作。
记者:请问崔庭长,如何有效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审查,坚决防止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执行。严格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对于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对于2014年前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我院仍将继续组织检查、全面清理,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
记者:请问崔庭长,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有何功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正式开通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该信息网的开通,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等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网上平台,为人民法院公正公开办理减假暂案件提供了重要窗口,有利于人民群众透过一个个具体的减假暂案件感受司法公正的正能量。该信息网除了立案公示、开庭公告、文书公布外,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还可以将庭审的有关视频在网上公开。对于有关减假暂案件办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都可以在相关栏目中查询。各位记者,可以多关注该信息网,通过关键词搜索需要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