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报道出错了吧!”4月6日,记者接到读者张锋的电话,他说本报4月3日14版刊登的《购房定金能不能要回来》一文中,王女士交的是“定金”不是“订金”,“开发商退还王女士预付的6万元定金”有误,应当双倍返还王女士12万元。
到底是否有误?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它们和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在哪儿呢?
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武运波 通讯员 李卫华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和颖说,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定金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颖说:“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新疆法制报》《购房定金能不能要回来》一文中,如果王女士违约,她便不能要回6万元定金,如果开发商违约,需向王女士双倍返还。事实上,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没达成购房协议,王女士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因为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开发商退还王女士6万元定金。
订金可视为预付款
武卫是一家装饰公司老板,今年2月初,他看中了在南湖广场附近的一套房屋,承诺春节后承租该房当作办公室。房东要求武卫交500元订金,否则,房屋可能会出租给别人。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的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应返还订金。”和颖说,订金作为预付款,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和颖说,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是质押担保一种形式
春节过后,上文提到的武卫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房东要求他交3000元押金。房东说,房间内家具、家电齐全,功能良好,如果租赁期满后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无水电等欠费,押金全额退还。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和颖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高于或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押金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和颖解释,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退还押金,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保证金保证合同的履行
2014年年初,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一家主题餐厅要装修,对社会公开招标。武卫前往投标,餐厅要求其交10万元保证金。
“为什么要交保证金呢?”武卫有些犹豫,但他还是交了,而且中标了。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如公证处)的金钱。”和颖说,保证金概念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
“武卫交的应该是履约保证金,确保中标后合同正常履行。”和颖说,保证金通常是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或在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具预定赔偿金性质
武卫与主题餐厅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交工日期为2014年4月26日,如果晚交工1天,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可直到当年5月17日工程才完工。餐厅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21万元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和颖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就生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颖说,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金’前的字不同,法律上区别很大,为了‘今后’少些麻烦,建议读者根据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和颖说。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