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已经死去的人,竟然签下了股东会决议,这让和硕县居民郭芳踏上了一场法律与亲情博弈的维权路。
“丈夫去世都快半年了还‘现身’股东会签字,这份与死人签的股东会决议经过两次开庭,一审法院判无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3月初,郭芳向本报投诉时说。
“死人”竟然签字?
“一边是我小叔子刘刚(化名),一边是法律,这场官司打得太累了。”3月13日,郭芳说。
2005年,郭芳和丈夫刘昭喜结连理。2007年,刘昭投资500万元在昌吉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不到一年时间,在刘昭的细心管理下,公司增资500万元,注册资金达到了1000万元。
2009年,刘昭的弟弟刘刚投资了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达到了2000万元。
此时,刘昭和刘刚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刘昭。
2011年底,30岁的刘昭时常胃疼,他将公司的事托付给刘刚后开始治病。从昌吉、乌鲁木齐到北京,刘昭被确诊为胃癌。
2012年3月6日,因病情恶化,刘昭去世。
2012年8月,还未从丧夫悲痛中走出的郭芳却接到另一个消息。郭芳说:“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说我丈夫签字,辞去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务,并同意其弟弟刘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消息,让郭芳瞠目结舌。
两场官司裁决不同
2014年5月,郭芳一纸诉状将刘刚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郭芳回忆说:“当天的庭审很压抑,我要为死去的丈夫讨回公道。”在郭芳陈述后,刘刚辩称,2012年8月2日,股东会决议中刘昭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因为刘昭已去世。为了公司正常的经营,必须更换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未通知刘昭的继承人是工作失误。
得知真相,郭芳更坚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法院递交了刘昭的死亡证明书。经调查后,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股东会决议无效。
拿到一审判决,郭芳松了口气。可让她没想到的是,时隔5个月,她却以被上诉人的身份再次站上法庭。
2014年10月,公司股东会效力确保一案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作为认定其效力审查的要素。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股东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假冒股东签名,并在形式上通过股东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说,因为该股权转让行为并非所转让股权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股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合法权益,故所冒名签订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辉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应诉撤销协议而不是有无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