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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签合同需谨慎 法律不容儿戏
作者:新疆法制报实习记者 王艺晓 通讯员 陈绍尧 发布时间:2015-03-24 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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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不是搬家,想签就签,不如意了想走就走。张意乾与乌鲁木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花费一大笔钱,本想做生意挣更多钱,谁料生意不好做,就想把货物搬离把保证金及商铺定金要回来,没想到却被对方告到法院要求赔钱。
2014年8月18日,张意乾与乌鲁木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炉院街的一套商铺租赁给张意乾用作商业经营,合同期限3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张意乾一次性交付10000元履约保证金,每年租金29880元,提前一月预付一年租金。另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单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赔付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了地王商城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上述商铺由贸易公司实施综合管理服务,每年综合服务收费29880元,提前一月预付一年费用。
2014年7月11日,张意乾交付10000元押金,同年8月1日使用该商铺,交付了半年的房租14940元及综合服务费即物业费14940元。后张意乾认为贸易公司因改造停车场,将市场后门封堵,人流量明显下降,致使生意惨淡,自2014年10月起,张意乾多次与贸易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还剩余租金等费用的相关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该商铺张意乾只使用了4个月,便已无力经营,同年11月20日,自行将货物搬离商铺,不再经营。
2014年12月20日,贸易公司将张意乾告上了法庭。
张意乾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及综合管理服务协议,要求返还1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商铺定金5000元。
今年3月18日,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贸易公司与张意乾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地王商城综合管理服务协议;驳回贸易公司要求张意乾支付租金1494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贸易公司要求张意乾支付物业费14940元的诉讼请求;张意乾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26892元。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释法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党平凡认为,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及综合服务合同,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张意乾单方搬离商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是对双方履约的担保,在其自己首先违约的情况下,不应退还。故对张意乾要求贸易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张意乾已搬离商铺,租赁合同也不适宜强制履行,故对张意乾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张意乾的违约行为,张意乾应支付贸易公司相应的违约金,以弥补其损失,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贸易公司的损失,及张意乾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情况,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以合同租金总金额的30%为宜,予以支持。
在允许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张意乾已交付的租金及物业费使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已至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时,故对张意乾要求贸易公司支付一年租期内剩余的租金及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意乾辩称贸易公司修建停车场、封堵后门造成其生意惨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张意乾违约并已搬离了商铺,继续履行显然不合适,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党平凡说。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