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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当保健品卖 药店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新疆日报 杨舒涵  发布时间:2015-03-23 11:54:42 打印 字号: | |
  买来的保健品居然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63岁的薛虎(化名)一怒之下将药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今年3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薛虎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10日,薛虎在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买了“晟仁十全大补酒”和“晟仁虫草养生酒”各5盒,共计1880元。“晟仁十全大补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党参、当归、黄芪等;“晟仁虫草养生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虫夏草、灵芝等。

  薛虎阅读说明书发现,产品卫生许可证号均为赣卫食证字号,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属于普通食品。

  2014年9月,薛虎将药店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赣卫食证字(2009)第360982-100236号”是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卫生部门发放的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对企业的许可,不是对产品的许可。“赣食GMP(2009)015号”是江西省卫生厅核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达标证书,不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14年11月16日,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药店除返还薛虎购物款1880元外,还要支付薛虎赔偿金18800元。一审判决后,药店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瑛介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已明令禁止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药店应当知道上述规定,其作为药品、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专业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进行销售,未尽相关法定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