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李某称:邓某驾驶车辆将坐在人行道上的李某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邱某,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被告邱某乘坐在事故车辆上,驾驶人邓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据被告邱某陈述,其清楚邓某未取得驾驶证,并让其驾驶车辆练车。保险公司认为邓某未取得驾驶证,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在10000元保险限额内赔偿抢救费用,其余费用均不予以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在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车辆所有人邱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即邓某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邓某未取得驾驶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并非是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被告邱某明知驾驶人邓某未取得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邓某驾驶练车,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